2014年余某鉴于友情关系向朋友出资设立的公司陆续投资金额共计3000多万元,该公司向余某承诺了丰厚的收益回报。2016年底由于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余某要求该公司将投资款全部退还。该公司将余某的投资款全额退款,同时向余某承诺投资收益1000万元,并承诺在两个月内付清。但在两个月后该公司并未将收益款支付给余某,余某多次找到该公司均没有任何结果,朋友关系也弄得很僵。怒气横生的余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投资收益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余某既然愿意向该公司投资大笔资金,为了避免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时,余某称该公司未支付承诺的投资收益,并且当时考虑到该公司的情况,投资收益的金额已经比约定的少了很多,现在该公司不支付投资收益,自己在心里很难接受。该公司说感谢余某的谅解,但是由于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但该公司表示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位置不错比较值钱,待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立即支付余某的投资收益,希望对方能多宽限一些时间。通过诉说和调解,双方都了解到了彼此的真实想法和现实困难,朋友也向余某表示自己未按承诺支付投资收益的愧疚,余某也了解了公司的难处并放弃了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主张,双方都摒弃前嫌,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源原 袁志美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