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董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对被告人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之子彭某某系吸毒人员,曾因毒品犯罪多次被贡井法院判刑。彭某某正当壮年却因吸毒死亡,后留下部分毒品海洛因存于家中。被告人董某某为还债继续将家中剩余毒品予以贩卖。2017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向五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获利450元,且容留其中四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同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指使与其同居的被告人蓝某某向一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获利300元。公安机关随后在吸毒人员身上查获吸食后剩余的毒品海洛因0.33克,在被告人蓝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05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董某某因毒品而晚年丧子,仍不能认识到毒品于家庭、于社会的危害,其明知海洛因系国家管制毒品而向多人予以贩卖情节严重,以及被告人蓝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均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董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邓海川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