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易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5案,因曾某某、易某某等人下落不明,该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确定了开庭审理时间。承办法官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后,在开庭的前一日,又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王某某电话沟通,确认其已知道开庭时间、地点。但开庭当日,该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事前无任何沟通且无任何理由的情况,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在开庭时间15分钟后,该院依法裁定上述5案按撤诉处理。
无独有偶,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何某、肖某在该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竟忘记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该案律师在得知案件按撤诉处理后,不仅没有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反而以无法向原告交代、重新起诉麻烦为由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作为执业律师,准时出庭参加庭审是其应当具备并严格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也是对法律、法庭的基本尊重。(罗耀雄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