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岳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我市某银行票据中心总经理李某某、票据中心员工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中旬,戴某、蔡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向其提出其所在银行能否作为某公司签发的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贴过桥银行,并承诺给其出票金额0.3%的费用。被告人李某某经向银行汇报后同意承接此笔业务。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与戴某、蔡某、倪某等人来到北京市见证了某公司出票过程。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安排张某前往我市某银行营业部附件收受戴某所送现金150万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款交给李某某。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过银行运作程序将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顺利完成转贴过桥业务。事后,李某某将所收现金150万元中的70万元分给被告人张某某,自已得款80万元。2015年12月初,票据到期后,出票人某公司支付5000万元,尚有45亿元未支付。
被告人李某某当得知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后,遂将用后余下的70余万元交由被告人张某某保管。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10万元交给其母存入银行,其余赃款埋藏于大安区某村土地下。案发后,张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赃款去向,并带领民警到埋藏现场取获赃款1142700元及部分残币,从其母亲处追回存款10万元及利息26921元,其父亲代其退赃260100元,张某某共计退赃150269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