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子女因对母亲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致年过八旬的老人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近日,荣县法院乐德法庭到古文镇楠木湾村巡回审理了该起赡养纠纷案件。 82岁的原告胡某与丈夫杨某育有四个子女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早年去世,胡某现随子杨某丁生活。近年来,杨某甲等四人因对母亲胡某的赡养问题产生纠纷,经村组多次调解未果,致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告年岁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决定到原告居住地巡回审理。庭审中,杨某丙辩称其已按当年的口头分家协议约定(杨某丙赡养其父杨某,杨某丁赡养其母胡某)将父亲杨某养老送终,不应再承担母亲胡某的赡养义务。承办法官组织各方进行“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向各被告释明了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被告杨某丙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愿意赡养。因各方就具体的赡养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杨政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