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曾昌文
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成都邛崃市一村民罗某采用“放水采伐”的方式,将承包林地的135株杉树砍伐后,卖给木材厂牟利。记者昨(16)日从邛崃市法院获悉,罗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已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数百株杉木被“放水”
2016年6月底7月初,罗某对自己承包的位于邛崃市水口镇合江村8组小地名罗家顶杉木林处的杉树进行了“放水采伐”。所谓“放水采伐”,就是用锯子或斧头在树的根部锯一圈或砍一圈,通过让树木脱水死亡达到不再生长的目的。据罗某介绍,以此法砍伐,木头在运输搬运时就会方便很多。为了使杉树干得更快,罗某还用弯刀将杉树锯口上方约一米的树皮全都剥掉。
8月中旬,罗某将已经放水的271株杉木中的135株杉木进行砍伐,并制成木材。随后,罗某将其中10立方米的杉木以500元/立方米的价格卖给了崇州怀远的一木材老板。
与罗某共同承包林地的张某认为罗某私自砍伐林木获利,便要求他拿出一部分分给自己,没钱的罗某只得又将其余放水后的杉木再次卖掉。2017年8月,罗某将剩下的136株杉树卖给程某,由其雇人砍伐杉木。随后,罗某将卖得款14000元直接给了张某,罗某只得1500元。
2017年9月27日,在被人告发后,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开采林木的事实。经检尺计算,罗某采伐的杉木立木蓄积共计50.95立方米。
心存侥幸不办许可证
据罗某交代,其非法采伐完全是为了省一笔小钱,因为按照我省原有的规定,“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想到林地位置偏僻,不易被人发现,存着侥幸心理,为了少缴几百元的育林基金,他便没有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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