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该案为大安区法院环保第一案。
为充分发挥庭审的警示教育作用,依法促进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大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该案的庭审现场搬到了大安区何市镇案发现场,吸引了附近大量村民到场旁听。大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环保局、农牧林业局有关同志旁听庭审并参加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地笼网12副和刺网3副,在大安区何市镇乌龙河(别名长滩河)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42尾,重19公斤。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其挡获,并依法扣押地笼等渔具。经大安区农牧林业局认定,涉案渔具等地笼网为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当庭认罪,经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邹某某管制六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进行了判后释法,大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会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向村民们发放了宣传资料,宣传了环保知识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此次庭审,让村民们亲历法庭审理现场,为他们送上了一道生动而深刻的“法治盛宴”,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彰显了大安法院严惩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捍卫“绿水青山”的决心和态度。
(唐若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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