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下午,富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正在审理被告人拉普某某、说日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案情并不复杂,证据清楚且被告人对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却历经了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原来是因为二被告人系彝族人,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汉语,庭审中的每句话都要经过翻译。
受理案件之初,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不懂汉语,在交流上存在障碍,于是第一时间邀请了富顺县职业技术学校的彝语老师,希望彝语老师能够在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审理的时候为被告人提供翻译,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中,彝语老师将法官的话原原本本用彝语翻译给被告人听,让被告人能够无障碍参与诉讼活动,同时让法官能够通过翻译尽快厘清事实。庭审过程十分顺利,控辩双方对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二被告人对其相互配合、掩护,多次在自贡市区和富顺县城服装店盗取他人服装,犯罪金额较大的行为供认不讳。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被告人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裁判:被告人拉普某某、说日某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在法官的谆谆教诲下,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庭审中翻译人员的参与,对彝汉双语案件审判提供了语言保障,对法官公正、合理审理涉少数民族案件起到积极作用,有效保护了少数民族群众运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梁英 梁冬晴 四川法制报记者 郭建民) |